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江苏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创新型国家中等水平******
科技日报南京1月5日电(记者张晔)1月5日,江苏省科技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在南京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2022年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预计达3700亿元,达到创新型国家和地区中等水平。
江苏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王秦在报告中说,过去五年来,江苏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强省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在创新投入方面,预计2022年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达3700亿元、较2017年增长超过60%;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将首次突破3%大关,达到创新型国家和地区中等水平。在创新产出方面,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49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4.4万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48.5%。在创新平台方面,以苏州实验室为代表的战略科技力量集聚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重点领域改革相关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在创新贡献方面,全省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7%左右,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3800亿元,区域创新能力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多次获国务院督查激励表扬。
2023年,江苏将重点抓好战略科技力量培育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基础研究强基工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开放协同创新工程,深化科技人才发展机制改革、优化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机制、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力争到2025年,全省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实现显著提升;到2035年,率先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科技强省。
会上,南京市科技局、徐州市科技局、如皋市委市政府、昆山高新区、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等5家单位作了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