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媒文章:欧洲为什么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抗争******
参考消息网1月2日报道美国外交学者网站2022年12月27日发表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所分析师安东尼娅·赫迈迪和丽贝卡·阿塞萨蒂的文章,题为《欧洲为什么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抗争》。全文摘编如下:
2022年10月,美国对中国实施了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出口管制。这些规则寻求限制中国获得先进半导体技术的机会,其目的是迅速利用美国的影响力来削弱中国的超级计算和人工智能能力。
新的管制措施大大加剧了中美科技竞争。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杰克·沙利文说,美国希望在人工智能和其他“力量倍增技术”方面“保持尽可能大的领先优势”。
但这是有风险的。除非其他主要半导体生产国加入(这些国家迄今为止一直不愿这样做),否则,其中一些管制措施不会取得效果。
新的出口管制措施最初引发了关于现有规则、即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所涵盖范围的困惑,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对一些在海外制造的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由于美国的技术在半导体供应链上几乎无处不在,因此美国可以授权或阻止域外销售。事实上,这些并不涵盖半导体制造设备,因此最初阿斯麦控股公司的设备可以不受美国长臂管辖。沿着这条道路前进可能损害美国的利益,也会严重削弱盟国间的信任。关键是,华盛顿可以在它愿意的时候利用自己的影响力。
信任问题并不新鲜。尽管经济上的考虑在美国的出口管制法规中没有一席之地,但华盛顿对全球技术贸易越来越多的干预引发了人们对保护主义的担忧。
阿斯麦控股公司首席执行官彼得·温宁克抱怨说,华盛顿偏心美国半导体制造设备领域的企业,证据是它近年来大力游说荷兰政府,这导致荷兰拒绝发放对华出口极紫外光刻机的许可。这些抱怨表明信任受到削弱并且人们认为美国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各国政府处境艰难,因为它们必须确保这样的出口管制措施不会扼杀本国产业。例如,如果没有日本的支持,欧洲或荷兰的单边管控将使日本竞争对手获得优势。已经有迹象表明,中国企业可能正在转向日本的半导体制造设备生产商,因为这些企业使用的美国技术更少,因此更不可能受未来涉及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影响。
来自中国的收入对许多半导体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尽管美国正在劝说伙伴国减少在芯片和电动汽车电池等其他领域对中国的依赖,但欧洲企业担心去全球化的代价。芯片供应链之所以高效,是因为它是全球性的、一体化的。如果供应链分崩离析,越来越多的国家奉行谋求自力更生的政策,芯片的成本就会上升。欧洲工业需要越来越多的芯片,不仅是在高科技行业,还有正被自动化和数字化改造的汽车等低技术领域。
然而,追求完全自给自足的供应链并不现实。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