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集团高级副总裁黄国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中新网11月3日电 题:乐高集团高级副总裁黄国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中新财经记者 李金磊
“作为进博会的‘五年级生’,我们不仅见证了进博会越办越好,更是见证了其作为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窗口,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带来了市场机遇。”乐高集团高级副总裁、中国区总经理黄国强在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表示。
在黄国强看来,得益于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加友好的营商环境,乐高集团的中国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市场潜力巨大,市场空间广阔——不但一、二线城市蓬勃发展,更有广阔多元的下沉市场值得期待。乐高集团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今年乐高集团连续第五年参与进博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如何看待进博会的作用?
黄国强:进博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进博会为来自世界各国的品牌和企业提供了一个向中国消费者介绍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体验的绝佳平台,它还为跨国公司创造了与当地合作伙伴、政府等有关方面交流的机会。
作为进博会的“五年级生”,我们不仅见证了进博会越办越好,更是见证了其作为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窗口,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带来了市场机遇。
进博会不仅为乐高集团创造了传递品牌价值观的窗口,帮助我们将“在玩乐中学习和发展”的理念传递给更多中国家庭。借助进博会的平台和溢出效应,我们也进一步提升了在中国的品牌知名度和企业声誉,在华业务取得了丰硕成果。
今年是乐高集团的九十周年。在这个特别有纪念意义的时刻,我们非常高兴能够连续第五届参加进博会,通过进博会与更多中国儿童和家庭分享玩乐的力量,共同见证我们深耕中国市场所取得的成绩和未来信心满满的发展计划。
中新财经:乐高集团今年已经成立90周年,在中国深耕几十年,取得了哪些发展成果?如何看待中国市场和营商环境的变化?
黄国强:乐高集团成立于1932年。时至今日,全球总部仍然位于丹麦比隆的乐高集团已经发展成世界上最大的玩具企业之一。我们的产品在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在全球范围内拥有24000多名员工。
从最初的木头鸭子玩具,到目前最新款的乐高产品系列,90年来,我们始终秉持着初心和使命,以玩乐来启迪和培养未来的建设者,也就是孩子们。并通过不断创新的乐高玩乐体验,赋予更多小朋友们通过玩乐进行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乐高产品于1980年代正式销往中国。2014年,在上海建立中国区总部;2016年,嘉兴工厂竣工投产,乐高集团不断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业务。
受益于中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乐高集团的在华业务收获了许多机遇,取得了丰硕的业务成果。自2016年在上海开启中国第一家乐高品牌零售店以来,乐高集团已在过去五年多时间里,在中国大陆开设了380多家品牌零售店,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此外,乐高集团的线上电商业务也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不断深入与中国主流电商平台的合作,并保持活跃。此外,自2018年在第一届进博会发布首款中国传统节日套装以来,乐高集团已推出了41款设计灵感来自于中国文化和传统的玩具套装。
得益于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加友好的营商环境,乐高集团的中国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市场潜力巨大,市场空间广阔——不但一、二线城市蓬勃发展,更有广阔多元的下沉市场值得期待。
中新财经:乐高集团加快线下扩张,今年拟在中国市场新开80家店,还进一步加大对嘉兴工厂的投资,营收增长达到两位数,这是基于什么考量?
黄国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我们发现在疫情控制允许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于来到门店体验很有热情,并且需求巨大。因此我们将继续投资于品牌零售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我们认为,实体零售店依然是重要的购物渠道和平台,能够让消费者快速发现新产品、立即获得体验,并与品牌建立有意义的联结。即便这两年疫情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但我们仍持续致力于为消费者打造独特的实体零售体验,把玩乐的力量传递给更多的儿童和家庭。
今年年初,我们宣布了将扩大位于中国嘉兴市的工厂业务,增加产能以进一步支持中国和亚洲地区业务的长期发展。近年来,我们看到在中国市场,对富有创意和趣味、高质量和安全的乐高玩乐体验的需求强劲。
中新财经:更多国内外品牌入局积木玩具行业,中国的国产品牌也在崛起,外部消费环境也在变化,乐高集团将如何应对行业竞争的加剧和环境变化的挑战?未来有哪些发展规划?
黄国强:我们认为,乐高集团在中国市场还很年轻,还有很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尤其是在品牌建设、产品创新、零售业务拓展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为更多的中国儿童和家庭提供富有创意的乐高玩乐体验,帮助孩子们在玩乐中学习和成长。
我们将持续拓展零售网络,触达更多二三线、四五线城市,开辟更广阔多元的下沉市场,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更具互动性的沉浸式购物体验。同时,线下品牌零售店与线上平台优势互补,并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多触点的品牌服务。
此外,我们将继续关注数字化创新,赋能品牌的发展。目前,我们已在上海部署了数字化人才中心,持续招募专业人才,以满足本地市场的数字化技术需求。
与此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发布创新的产品,满足世界各地儿童、家庭、各年龄段消费者的期待。持续在中国打造乐高品牌,并保护品牌知识产权。
同时,我们还会携手各方,加快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责任领域的项目进展,为创建一个更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努力。(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