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巴黎奥运会期待“空中出租车”******
新华社日内瓦1月10日电(记者 单磊)也许在2024年巴黎奥运会上,人们真的能看到“空中出租车”出现在巴黎上空。
4月29日,参观者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办的电动车展上体验小鹏汇天的飞行汽车。新华社记者 付一鸣 摄
德国一家无人机生产商Volocopter一直在研制飞行汽车的项目,他们计划推出一款叫做velocity的无人机,或者叫做电动直升飞机。这种无人机(汽车)无人驾驶,靠地面人员操控驾驶。最快行驶速度可以达到每小时20公里,但其噪音只有普通直升飞机的四分之一。
这家无人机厂商计划在巴黎奥运会开始之前将此产品推向市场,欧洲航空安全局执行主任帕特里克·凯则表示,无论这款无人机能否达到安全飞行标准,他们都会考虑将其列入巴黎奥运会使用范围之内。
凯说:“我需要保证这种唯一可以飞的汽车是安全的,所以如果在2024年奥运会时你发现天上有什么东西在飞,那就表明它们是安全的,因为我们会检测它们的。”
凯表示这种“空中出租车”如果能成功,它们将会被使用在巴黎戴高乐机场和巴黎市中心之间。“如果我们检测合格,就表明这种汽车的飞行是安全的。我们的安全的标准是和商业用途的普通客机一个标准,所以如果2024年你看到它们在飞,那它们就是安全的。”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