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22级10只新生大熊猫首次集体亮相******
中新网成都1月18日电 (记者 安源)记者18日从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获悉,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该中心在卧龙神树坪基地举办2022级大熊猫宝宝首次集体亮相活动,10只活泼可爱、萌态可掬的大熊猫宝宝以特别的方式向全国人民送上最“萌”新春祝福。这是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注重优生优育,优化饲养繁育,推进大熊猫饲养标准化管理取得的成果之一,进一步夯实了大熊猫保护研究工作根基。
亮相现场。 李传有 摄在亮相现场,红色的灯笼、中国结挂在枝头,喜庆的“福”字点缀树梢,可爱的小兔子玩偶、“2023”氛围装饰、“新年礼物盒”错落有致地摆放在草地上,营造了浓浓的新年氛围。虽是寒冬腊月,气温零下,但天公作美,暖阳洒落,再配上“中国年”特有的元素,让亮相现场喜气洋洋、生机勃勃。奶爸奶妈们抱着一只只大熊猫宝宝走入亮相现场,齐声向全国人民拜年,祝福大家新年快乐,兔年大吉。随后在奶爸奶妈们的照看下,大熊猫宝宝们开始“自由活动”,有的爬上树好奇打量中国结,有的抱着兔子玩偶打滚玩耍,有的推倒新年装置不停嗅闻,也有黏人的宝宝抱着饲养员的大腿撒娇,还有一些“熊孩子”四处乱窜,和奶爸奶妈玩“捉猫”游戏,尽情释放着它们活泼爱玩的天性。大熊猫宝宝们玩得不亦乐乎,奶爸奶妈们也是忙得不亦乐乎。
据介绍,2022年,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共成功繁殖存活8胎13仔。今年6月21日大熊猫“博斯”产下一对双胞胎,拉开产仔季序幕,8月21日野外引种大熊猫“乔乔”顺利产仔为产仔季画下圆满句号。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专家魏荣平介绍道:“今天亮相的大熊猫宝宝有10只,最大的是“博斯”仔7个月大,最小的是“张卡”仔5个月左右。没有来亮相的3只大熊猫宝宝中,有1只和妈妈一起,喊不出来。另外2只被选作大熊猫野化培训对象,目前和妈妈在核桃坪基地生活。亮相结束后,我们会把大熊猫宝宝送回妈妈身边,让妈妈继续哺育成长。春天即将来临,新一轮大熊猫繁育季又将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期待2023年的大熊猫宝宝吧。”
亮相现场。 李传有 摄长期以来,大熊猫以憨态可掬的外貌形态、独特的生态习性深受全球人民,特别是小朋友的喜爱,是家喻户晓的动物明星。为保护好这一珍贵物种,中国政府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启了大熊猫保护之路。通过开展栖息地保护、加强立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强化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等方式,中国大熊猫保护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工繁育大熊猫数量持续增长,实现圈养大熊猫野化培训放归并成功融入野生种群,向世界生动讲述了以大熊猫为代表的野生动物保护的中国故事,为推动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据悉,大熊猫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珍稀物种、旗舰物种和明星物种。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将坚持保护、研究并重,在持续巩固和深化大熊猫繁育研究等科技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聚力科技攻关、强化技术提升与应用,力争创造出更多成果,为一体推进大熊猫科研、监测和自然教育平台建设,支撑好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完)
亮相现场。 李传有 摄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