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中国鱼用中国种 人均年占有量为世界两倍******
中国鱼用中国种 人均年占有量为世界两倍【水产养殖加工企业探索创新育种,水产品预制菜市场崛起,深加工成发展趋势】
从吃鱼难到年年有余,水产不再是人们逢年过节才有的硬菜,而是餐桌日常。我国人均水产品消费量2021年为14.2千克,比2015年的11.2千克上升26.8%,连续7年呈上升趋势。水产消费从“温饱型”向“品质型”过渡,青鱼、草鱼、鲢鱼和鳙鱼四大家鱼养殖热情减退,鲈鱼、鲟鱼等特种水产养殖量呈现较高增长,近五年养殖量增长率分别为78.4%和32.4%。
水产养殖加工企业探索创新育种以获得优质种源。受益于我国冷链物流不断完善,水产预制菜市场崛起,成为丰富人们蛋白质需求的重要补充。
瞄准育种攻克难题
“看今年哪种鱼卖价好,明年接着养”,过去渔民凭经验养殖,可能会造成产品过剩卖不上价。在富煌三珍总经理倪宝友看来,这是传统养殖高度分散的弊端。如今随着科学养殖意识逐渐增强,水产养殖逐渐实现标准化、规模化,也给水产品深加工带来稳定的原料供应。
不少企业与农户签订长期合作助推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富煌三珍有1440亩斑点叉尾鮰苗种繁育区,10万亩订单养殖基地。斑点叉尾鮰原产于北美洲,因抗病力强、骨刺少、肉质鲜美等成为烤鱼界的标配。
作为富煌三珍深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料,斑点叉尾鮰在2015年时面临原种退化,攻克原种迭代成为公司发展的一道难题。“原种退化会降低鱼的抵抗力”,倪宝友说,公司为此联合江苏淡水水产研究所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联合攻关研发培育出“江丰1号”,其生长速度快、抗病力强,摆脱对原种依赖。“江丰1号”成为农业农村部重点推广养殖的水产新品种,带动全国产业链上下游年产值近500亿元。
可以说,近些年我国在水产种业方面不断突破,养殖种类丰富。数据显示,我国水产养殖种类达300种以上,水产养殖的种源自给率相当高,年提供苗种6万亿尾(粒)以上,基本实现“中国鱼主要用中国种”。2021年,我国养殖水产品人均年占有量47.36千克,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
新技术为“鲜”护航
水产品在膳食结构中的比重不断增加,促使我国水产品需求持续增长。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改变长期以来以出口为主的局面,转而深挖国内市场,发力水产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实现升级迭代。
包括国联水产、大湖股份、佳沃食品、富煌三珍等水产养殖企业延伸水产品加工产业链,实现由上游养殖到渠道营销升级转型。比如富煌三珍转向国内市场,专注斑点叉尾鮰细分品类推出烤鱼预制菜。“水产品预制菜的核心是保持原汁原味”,倪宝友介绍,目前传统的快速锁鲜技术多采用风冷,2019年公司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合作,引入液浸式冰温保鲜冷冻技术,用零下40℃的微冻液系统进行冰温鲜冻,使解冻后鱼的口感与新鲜鱼几无差别,推动调味鱼行业提质升级。
水产深加工背后离不开冷链物流支撑。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冷链市场规模近4000亿元,较2017年增长64%,2021年中国冷藏车保有量34万辆,较2017年增长195%。味知香、立高食品等预制菜企业还通过自建冷链物流体系保障配送。
品质生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还通过技术实现从“塘头”到“餐桌”的全链条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未来,水产企业将继续从育种突破到技术创新为“鲜”护航,以更优质的蛋白水产品丰富人们的餐桌。
新京报记者 秦胜南